本报讯 (郭权 梁婷芝)近日,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纪委监委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为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指出,在案件线索移送上,实行双向移送机制。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
《实施办法》规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工作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双方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双方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完善协作配合的对策举措。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双方在核查有关问题案件线索时,可视工作需要,邀请对方派员参加,通过磋商研判等方式开展工作,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实施办法》明确,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强化对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阻挠办案、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或者回复后不切实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实施办法》的出台后,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和该县纪委监委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对纪委监委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公益诉讼问题线索进行了研判,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该县纪委监委当日向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2条公益诉讼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