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玉华)“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给我的金额与我方诉求差距太大,请二审予以改判。”原告气愤地说。“原告一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应驳回原告诉求。”被告回应。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温情调解促使该纠纷画上了句号。
据悉,2022年9月,原告钟某租赁被告陈某位于全南县的东西相邻店面两间,用于经营美甲店。两个月后,陈某欲将东店铺出租给他人,便向钟某提出减少租赁面积、降低租金数额的要求,钟某因怕会影响美甲店经营一直未予同意。陈某遂于2022年11月22日清晨带装修师傅砸开西店铺后面的墙壁,进入店铺内将通往东店铺的通道砌砖封堵。钟某发现后进行制止并报警,但陈某仍坚持继续施工。
之后,钟某搬离了店铺,并将陈某诉至全南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向钟某返还租金533元、退还押金1000元、赔偿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12646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询问发现,双方对陈某违约事实均没有争议,只是对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庭审过程中,法官敏锐地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遂决定尝试当庭调解。针对双方分歧,法官耐心劝导,释法析理。考虑到陈某的违约行为的确对钟某经营美甲店造成影响,法官注重给陈某做思想工作,劝他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最终,被告陈某同意承担诉讼费并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钟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3万元,原告也同意本次调解意见,万元纠纷至此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