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毛远聪 朱云云)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8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四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2021年10月至11月,为赚取“快钱”,被告人周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周某1、钟某、黄某、钟某1、周某2、谢某某、王某为他人“跑分”(转移电信诈骗资金)。由周某、杨某具体实施操作转账,周某1提供信用担保,钟某、黄某提供接送、看守银行卡提供人,钟某1提供银行卡、介绍银行卡提供人,周某2提供监督、保管好处费,谢某某、王某提供银行卡。
之后杨某和周某为资金纠纷而散伙,杨某便带钟某自行进行“跑分”转账,由杨某负责操作转账,钟某负责接送及看守卡主。
该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账资金共计182.357315万元,其中查明转移的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共计67.61万元,违法获利共计12000余元。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等八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瑞金市人民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钟某1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判决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