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黄静 刘婷)“感谢法院给我们出具的这份证明书,现在不用担心向银行贷款的问题了!”近日,石城某公司负责人在收到《自动履行证明书》后如释重负地说。
2021年8月,石城某公司与曾某经协商同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6月,该公司通知曾某被解聘。双方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曾某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曾某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共计28.6万元。判决生效后,曾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立即通知石城某公司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深知“不履行也要被强制执行,银行账户被冻结还会影响正常经营,不履行导致的不良征信则影响长远”,于是积极筹备款项履行义务。几天后,曾某收到了28.6万元。
因该公司积极主动履行,其自动履行行为应给予肯定。同时,该公司表示,其正与银行洽谈贷款,不想因不良征信影响公司资金链。于是,在曾某收到案款当天,石城县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及时依法屏蔽了被执行人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信用“背书”,降低涉诉对企业征信的影响。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今年以来,石城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自动履行义务正向激励机制,向自动履行义务的多家企业和个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让主动履行者“无忧”,更是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进而提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和“双方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