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 黄志宁
主要案情:宁都县曾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无姐妹,其父母、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已故的两个兄弟各生育有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曾某荣为曾某料理了后事,在收拾其遗物时,发现曾某遗留了一笔银行存款。曾某荣来到相关银行要求取款,银行告知需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才能把曾某的遗产取出。故曾某荣来到宁都县公证处咨询办理遗产继承事宜。公证处工作人员认真讲清了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和应到场人员。最终,经调查核实和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宁都县公证处以最快速度为当事人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帮助其成功领取了银行存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曾某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对于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馈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曾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曾某的遗产由其两个兄弟的子女共同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