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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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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赣南日报

关于《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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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发布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为2023年的审议项目。《条例》由市科技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和意见征询,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现就起草审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标准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经过多年努力,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创新平台、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成果等主要指标实现大幅度跃升,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科技创新”系列指标连续六年位居江西省前列。随着科技创新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科技创新工作机制、创新资源支撑、财政科技投入保障和基层科技工作力量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短板和不足,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相关地方性法规,为长效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起草审查过程

  2022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勇带领调研组就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开展前期调研,形成了《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立法前期调研报告》。

  收到《调研报告》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何琦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9月3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克坚指示,要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立法;市委常委、副市长何琦专题研究调度《条例》立法工作,要求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和外聘专家团队,认真研究《调研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立法措施。起草小组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起草了《条例(初稿)》。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推行“抱团立法”工作模式,市人大相关专工委联合市司法局提前介入,2023年3月至5月,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组织起草小组、法律专家、相关部门召开修改讨论会,对《条例(初稿)》进行逐字逐句讨论修改。

  《条例》在起草阶段,先后两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相关单位意见。与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及市司法局联合起草小组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5月8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充分吸纳收到的5条意见建议。2023年5月15日,市科技局将《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同日批转市司法局立法审查。

  市司法局收到《条例(送审稿)》后,在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5月15日,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5月24日召开有政协委员,科技和法律领域专家,科技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到会指导。5月23日,市政府副秘书长亓伟扬主持召开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条例(草案讨论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在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的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下,综合多次征求意见情况和座谈会、论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会商修改。在各方参与努力下,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讨论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39条,分为: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主体与人才、创新环境与载体、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保障与监督、附则。本《条例(草案)》以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域特色为基础,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全市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和保障。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如下:

  (一)确立指导方针,明确工作职责

  一是突出政治属性。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四个面向”和科技自立自强的工作要求。二是突出地方特色。提出建设省域科技创新副中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赣南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内容。三是突出系统创新。紧扣党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统筹领导职能,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强化科研攻关,规范科研管理

  一是聚焦优势产业基础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近年来,我市加速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先后落地建设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总部、生物医药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加上已有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高等学校等,已经具备开展基础研究的基础和条件。同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稀土产业高地是党中央赋予赣州的历史使命,围绕稀土等有色金属开展基础研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这既是我市的一项科技任务,更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此,《条例》重点提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引导各创新主体聚焦本市有色金属、生物医药、脐橙等优势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二是围绕重点产业技术攻关。聚焦“1+5+N”产业集群、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统筹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三是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将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做法上升为法规,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权。四是健全研发活动管理机制。紧扣党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神,明确教育、科技、工信、卫健等主管部门的研发活动管理职责分工。

  (三)明确工作机制,促进成果转化

  一是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支持科研主体转化科技成果,规范成果转化市场。二是鼓励探索,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等发达地区实现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三是运用成果转化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成果转化激励等方式,激发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四)激发主体活力,集聚人才资源

  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二是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将“科创飞地”政策上升为法规,规定市外“飞地”及其全职引进人员与本市创新主体享受同等政策。三是科技人才引育,提出要深化科技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四是强调支持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

  (五)优化创新环境,夯实创新载体

  一是推动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支持各类科技创新促进活动。二是保障要素供给,在土地、房屋及水、电、气、网等要素方面予以优先保障。三是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明确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体制机制、配套政策等的保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构建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四是完善创新基地布局。提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稀金科创城,支持深赣港产城特别合作区、医药创新中心等示范基地建设。

  (六)保护知识产权,盘活科技金融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分析与风险评估制度。二是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三是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七)强化工作保障,明确监督责任

  一是科技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管理。二是针对科技创新协调机制不畅问题,建立科技工作会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提出组建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三是针对包容创新氛围不够浓厚问题,提出设立科技创新表扬奖项,明确了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