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姜泽辉 温韫菲)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温某在家庭聚会期间大量饮酒。第二天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仙源村出发经石城东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石城县服务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温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系醉酒驾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温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对醉酒驾车的认定并非以喝酒与驾车的间隔时间为依据,也不以驾驶人自身感觉是否酒醒为判断标准,而是以驾驶人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含量为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因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即使是前一天喝的酒,驾驶员自以为清醒,也均属于酒驾,莫因一时侥幸而酿成终身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