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下月施行
日期:04-23
本报讯 (记者刘燕凤 通讯员刘武)《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3月31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1日,我市召开有关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市领导杜飞轮、何世林出席新闻发布会。
赣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早在2018年就实施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伴随着我市经济加速发展、项目加快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要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呼吸清新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赣州建设,解决我市扬尘污染防治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晰、联动机制有待加强、防治措施针对性不强、污染源监管能力不足、防治责任亟待明确等问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市出台了该条例,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该条例共分为五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村(居)委会职责,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责任等进行了规范。第二章防治措施,主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对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物料装卸和运输、物料堆场、道路保洁、矿山开采、裸土防治、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等防治措施进行了明确。第三章监督管理,对联合执法、规划治理、信息共享、巡查监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第五章附则,对条例施行的时间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