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04-01
当事人:彭春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131**********18。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及用途进行立案调查,定性当事人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我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会住建罚字〔2021〕第0201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经审查,因违反行为定性错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我局决定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会住建罚字〔2021〕第02015号),并将行政处罚8000元原路退回给当事人。
会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