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然而部分商户却将商铺门前停车位占为私有,用一些障碍物来阻碍市民停车。五花八门的障碍物不仅造成了市民“有位不能停”的情况,也影响了市容市貌。近日,赣州市“五型”政府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平台(赣南日报社问政赣州平台)连续收到不少网友发帖反映公共停车位被人非法占用的诉求。
●瑞金市的张女士反映,因春节期间停车位紧张,1月29日,在瑞金市红都大道金塘下华丽嘉苑小区门口有人使用电动车和三轮车(无牌照)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破坏公共秩序。瑞金市城市管理局接到诉求后,立即安排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执法人员找到该车车主,立即责令该车车主停止占用公共车位的违规行为,对其占用公共车位的行为进行了教育批评,同时对车主宣传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要求立即整改。
●家住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管屋新居路72号的金先生1月30日反映,其家门口马路边有一排的位置是可以停车的,年后回来发现有4个停车位被人私自用架子固定了,成了个人的专用停车位。在接到金先生的诉求后,于都县城管局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处理,联系了当事人对该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现场责令其将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装置拆除。
●赣县区江口镇陈先生反映,在赣县区江口镇三十米大街住户私自占用路边公共停车位,不让别人停车。就网友反映的问题,赣县区江口镇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实地察看,该镇城管中队联合交警中队对圩镇路障进行了集中清理。为更好地治理此路段,他们将提高巡逻,对路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违法停车的行为开展整治,加大监管力度。
“属于公共停车位的,所有市民都有停放权,用障碍物‘霸占’公共停车位,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的刘臣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努力,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更应该努力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确保我们的一言一行,都能遵纪守法。(记者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