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23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赣南日报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行为

日期:01-30
字号:
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淦季轩)近日,赣州市纪委市监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3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问题。此前,赣州市纪委市监委会同市公安局出台《赣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行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机制》),从纪法依据、协作配合内容、移送程序、结果反馈、工作推进衔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形成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工作合力。

  明确查处具体行为。《工作机制》界定的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或凭想象猜测、虚假告发、伪造材料,向纪检监察、公安等国家机关恶意举报,意图使公职人员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工作机制》对错告和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区分: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消除误解;对罔顾事实继续举报的进行批评教育。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恶意举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细化协作配合事项。《工作机制》规范的协作配合事项,包括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案件通报、诬告陷害案件联合查办、诬告陷害案件办理结果反馈与结果运用。主要包含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双向移送,从涉嫌诬告陷害行为人的身份进行了区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其中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可以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或将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侦查;涉及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与办理的案件相关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同办案,与办理的案件无关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其中涉及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应当在作出立案决定、侦查终结后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涉及非党员、非监察对象涉嫌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应当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侦查终结后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同时,还明确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移送程序和结果反馈。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影响范围广、社会反响大,行为人因诬告陷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单独或联合在媒体发布公告、公开曝光。

  《工作机制》的出台,旨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依规依纪依法、高效协同进行协作配合,做到权责明确、衔接顺畅,旗帜鲜明、及时果断地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行为,保护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树立激浊扬清鲜明导向,让新风正气不断充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