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吸烟者学费减免
初衷没问题 认定要审慎
日期:09-23
近日,四川大学发布新学年本科生学费减免通知,其中“有吸烟等消费型不良嗜好者取消资格”的规定引发热议。事实上,该条款并非新规,早在2016年《四川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中就已明确,后续政策修订一直保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也有类似约束,将吸烟、酗酒、赌博等列为困难生认定或资助资格的排除情形。
高校学费减免不是普惠福利,而是面向孤儿、烈士子女、本人罹患重大疾病致家庭负债等特殊困难学生的专项帮扶。申请前提本就要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节俭”。吸烟并非刚性消费,成瘾者一年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与“生活节俭”的要求确实存在冲突。校方约束的是“消费型不良嗜好”,核心是不应拿资助上学的钱去满足持续性非必要消费。
这次争议的焦点,不在于该不该设限,而在于标准怎么定,行为怎么查,结果怎么处置。
吸烟行为较隐蔽,多发生在宿舍外、校园角落或校外,学校很难仅凭书面材料核实。若专门跟踪、蹲点,成本高,也容易侵犯隐私。偶尔吸烟与长期成瘾在证据上难以区分,一次发现说明不了问题。更现实的是,高校困难生评议多依赖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民主评定,主观色彩较强,容易受日常印象、人际关系影响。同样被指吸烟,有人可能只是被提醒,有人却直接失去资格。标准一旦模糊,公平性就会受损。
要让规定站得住,认定标准应更具体。不能只看“抽过烟”,而要看近一学年是否持续或反复发生,是否形成习惯性消费,是否有与困难身份明显不符的购烟支出。证据应来自本人陈述、日常观察、消费记录和评议记录的综合印证,偶发行为不应简单等同于长期嗜好。
对确实成瘾的学生,宜先谈话提醒,提供戒烟支持,设置考查期,屡劝不改再影响当学年学费减免。取消资格的同时,不应影响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其他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坚持“应贷尽贷”,其资格条件与校内学费减免不同。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还应保障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利,在复核结果出具前暂缓执行,最大限度避免误伤。
吸烟与学费减免挂钩,初衷可以理解,但认定过程必须缜密。把持续非必要消费查清楚,把程序做扎实,才能让资助资源真正帮到需要的人,也避免好政策在落地时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