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后无法定继承人 居委会申请法院指定
日期:09-04
前不久,本市东丽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申请案件。华明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向法院反映,辖区住户任某突然离世,身后无亲属料理后事,其遗留财产长期处于无人处置的悬置状态。
承办法官介绍案件详情,该类情形虽不常见,但并非个案。任某独自在辖区内某小区居住,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数十年前便下落不明。2024年任某死亡。任某离世后,个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均无人接管处置。此前,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要么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要么因无人牵头处理而长期搁置。《民法典》实施后,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避免遗产持续处于搁置状态,该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以东丽区民政局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指定东丽区民政局担任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审理案件过程中,经核查确认,任某无任何法定继承人,生前亦未订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据此,法院作出裁判,指定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担任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东丽区民政局在履职过程中,首要工作为厘清遗产状况:清点车辆、存款、物品,并制作遗产清单,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发布公告搜寻未知债权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相关债务,剩余遗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过去,因法律依据不够明晰,居委会、民政部门处置无人继承遗产时常面临处置困境。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之后,相关单位处理此类事务实现了有法可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书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