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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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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霸王条款”无效

日期: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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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预付卡一到期,卡内余额便直接作废?近日,宁河区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充值办卡后,商家以会员卡过期为由拒不退还余额。法院认定“过期余额作废”属于霸王条款,依法判决商家按折算标准退还消费者500元,为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划定司法标尺。

  2025年初,王女士在某洗衣店的开业充值活动中,支付1500元办理了会员卡。双方约定,卡内实际到账2000元(含赠送500元),并可在一年内享受“免费清洗20件外套”等优惠。2026年1月,某洗衣店单方面通知王女士会员卡已到期,卡内未用完的1000元余额即时“作废”。王女士向店家提出退款,某洗衣店拒绝,并称若想退款,除洗衣服务正常扣除的额度外,王女士还需支付一年来免费清洗的20件外套的费用共计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

  宁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中关于“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对预付款的所有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某洗衣店以合同到期为由作废余额,并以此拒绝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王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预付款返还这一核心争议,本案合同解除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在计算应退预付款时,应根据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并按优惠比例折算已兑换或者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某洗衣店赠送的500元金额及20次免费洗衣服务均属于优惠方案的一部分,据此计算优惠比例后,法院最终判决某洗衣店退还王女士500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中,“过有效期作废”“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这类条款未经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而非按商品原价扣除,这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多充多送”的宣传时,应理性评估风险,切勿轻信口头承诺。若遭遇“办卡易、退钱难”问题,消费者应保留好付款记录、宣传海报及消费凭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