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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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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无人机喷药因风致邻地受损 法院判经营人主责操作人次责

日期: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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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静海区法院团泊法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赵某在其承包的地块种植高粱,与吴某的玉米地块相邻。2025年7月,吴某雇佣李某,使用农用无人机为其玉米地喷洒除草剂。作业期间区域阵风4至5级,药液因风力因素发生飘移,致使高粱植株萎缩、无法正常抽穗,出现药害病症。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李某等人赔偿高粱减产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作为玉米地实际经营人,在指示无人机施药前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充分排查周边农田情况、防范药液飘移风险,存在过错。被告李某系自带无人机设备、依靠自身专业技术完成喷药作业,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并收取报酬,其与吴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无人机操作人员,李某明知风力较大存在药液飘移风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同样存在过错。

  结合涉案地块位置、施药时间、气象条件、农作物药害症状、收成数据等,法院认定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行为与高粱遭受药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定作人吴某对涉案高粱减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揽人李某对于涉案高粱减产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中,静海区法院精准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法律边界,细致甄别各方过错责任,依法判令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既依法维护受害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又有效规范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行为,体现人民法院护航乡村振兴、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公正高效化解涉农纠纷的司法担当。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