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最新修订的《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旨在持续规范“十五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新规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厨余垃圾管理,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颁布了《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市城市管理委等5部门对《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8月7日,新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新管理办法共25条,对厨余垃圾进行了定义,划定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部门职责,规范了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的义务,明确了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要求,列举了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追究,同时明确了厨余垃圾应实行“全链条”管理。
厨余垃圾是什么
新管理办法特别对厨余垃圾进行了定义,指出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这样管
城市管理部门应负责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体系,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厨余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投放、收运和处置环节的有效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餐饮单位按要求存放厨余垃圾,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促其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落实餐饮单位厨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遵守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以及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对收运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
这些行为被禁止
按照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此次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也划定了明确的“红线”。禁止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禁止将厨余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企业、个人收运或处置;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禁止将已分出的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厨余垃圾;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生产肥料、饲料;禁止利用厨余垃圾提炼、加工、生产的油脂进入食品流通领域;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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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4大类,分别是: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垃圾分类是对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把有用物资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为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和文明素质提高,每年5月第四周被设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
记者 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