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碾过木棍,木棍飞起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双方无责的交通意外,车损到底由谁买单?近日,本市河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杨驾驶小型客车沿道路行驶时,碾过地上的一根木棍,木棍弹起后与行驶中的小姜车辆前挡风玻璃及车顶接触,造成小姜车辆受损。事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之后,小姜将受损车辆送修,支出维修费5000元。小杨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此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姜遂将小杨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杨驾车过程中未对路面状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小杨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小姜车辆维修费2000元,不足的3000元,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无责≠不赔
不少驾驶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认知误区: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无责,就等于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事实上,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直接画等号。行政定责的核心是考量当事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而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要结合驾驶人是否尽到安全驾驶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手握方向盘,责任重千钧。开车上路,除了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还要时刻留意路面状况。哪怕是木棍、石子等看似不起眼的散落物,也不能掉以轻心。一时疏忽,即便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也可能要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