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均与实际不符,这样的借条还能作数吗?近日,本市津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张某某与周某某通过业务往来认识。2018年3月3日,周某某以购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张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给周某某并告知密码。随后,周某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转账10万元,并将银行卡归还张某某,同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张某某10万元,2018年3月33日(实际日期应为2018年2月22日),周伯某(同音字,非真实姓名)。”2026年,张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电话录音中周某某承认:“给你打欠条了,但要钱没有,你去起诉吧。”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付月新依法传唤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存在借款人姓名同音字、日期明显错误等瑕疵,应当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首先,借条记载金额与银行转账事实相符。张某某银行卡确于2018年3月3日支出10万元,对方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周某某刷卡转账日期为3月3日,所以张某某用笔描了日期,将借条原记载日期2月22日改为3月33日。
其次,被告在银行交易明细上签字确认。周某某在转账明细上签字,表明其对转账行为认可。此外,电话录音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周某某明确承认“给张某某打欠条了”,只是无力偿还。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某某与周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且借款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对出借人而言: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时,务必准确书写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信息,核对借款人身份证件,避免同音字、错别字。转账时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可留痕的方式,并备注“借款”。
对借款人而言:借款真实发生的,应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借条存在笔误,法院仍可依据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逃避诉讼、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