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按照事前安排的,在指定地点等被害人,看见他把钱放下离开后,就赶紧过去取钱。”不法分子通过线上接单,帮助诈骗分子收取线下被骗现金这一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津南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5年5月,张某、王某等人合谋在某即时通讯App上主动对接“接黑钱”业务,专门为上游犯罪组织接送装有诈骗赃款的现金包裹,张某负责在群组内承接订单,筹备专用联络工具,对接上游组织确认任务细节,待包裹接收后统一将赃款回款给上家,掌控整个作案流程;王某化身“执行员”,筹备作案车辆,提前对取件地点踩点,与被害人对接现金包裹位置并到场取件。两天作案4起,接收17.22万元现金,获利数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津南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张某、王某等人明知所接收的现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分工协作转移涉案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不仅揭露了电信诈骗与线下赃款转移结合的新手法,更警示公众:任何要求脱离正规渠道进行线下现金交易、放置财物的“调查”或“解冻”指令,都是骗局;任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均属犯罪。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