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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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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署名的不署名?裁判文书公开不能模糊

日期: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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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1版:一周评谈       上一篇    下一篇

  评论员 宋学敏

  本该写明姓名的法官,变成了一串“×××”;案件编号也被打上码,例如“(2024)浙01民终×××号”……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批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的做法,引发舆论关注。

  裁判文书上网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但如果连谁审的案、是哪起案件都看不清楚,公开的意义便大打折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已明确表态: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应隐名。他指出,部分操作人员因不熟悉隐名规则,错误地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一并隐去,“显属不当”,并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法官署名和案号为何重要?道理其实很简单。法官在判决书上署名,是“谁审理、谁负责”的直接体现。名字亮出来,就意味着公开担责,判决必须经得起法律和公众的检验。隐去姓名,容易让人产生是否意在回避责任的疑问。案号则如案件的“身份证号”,是公众查询、律师援引、学者研究的基础。二者一旦被隐藏,裁判文书公开就容易沦为形式,只剩一具空壳。

  那么,为何会出现这种隐名的操作呢?最高法将其归因于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要求”的操作失误。据报道,另有法官透露,在强调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背景下,一些法院可能产生了“能隐则隐”“多隐少错”的过度谨慎心态。尤其对部分年轻法官而言,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严苛,加之担心判决书公开后可能引发的舆论压力,“隐身”似乎成了某种减少风险的避责策略。这导致原本针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措施,被错误地扩大到了法官和案号上。

  司法公开的规则必须清晰,执行环节的培训与监督也得跟上,防止好政策在落实中走样。据了解,一些法院正在试点“分级脱敏”系统,借助技术实现更精准的信息处理;未来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也可能进一步细化功能,兼顾全面公开与专业参考的不同需求。

  司法公开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是为了建立信任。一份署着法官真名的判决,一个清晰可查的案号,是司法向公众作出的基本交代:这里的判决是认真的、敢负责的、经得起检验的。最高法此次及时纠偏,正是要守住这份初心。阳光之下,不应有模糊的身影,这是司法公信力最坚实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