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借钱时两人一口一个“周转应急”,现在离婚了却说债务归一方承担,可承担债务的人又说没钱还,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拿着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吴先生终于松了口气,压在心头的24000元欠款纠纷总算有了定论。
事情要从2023年2月说起,张某和刘某原系夫妻,二人做生意时遇到资金周转难题,于是一起找到了吴先生。一番沟通后,吴先生陆续向二人出借资金50000元。起初,张某和刘某还算守信,陆续通过微信向吴先生归还了26000元,并口头承诺剩下的钱会在两个月内结清。
可没想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欠款却没了下文。更让吴先生意外的是,张某和刘某已于2025年3月协议离婚。二人离婚后,催款变得更加困难,无奈之下,吴先生只能将张某和刘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24000元。
法庭上,双方的说法却截然不同。张某和刘某称,“除了微信转账偿还的26000元外,其曾以现金形式归还过吴先生10000元,只是没有留下书面凭证。”刘某则表示,“如今自己已经与张某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关键的欠款数额和还款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津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田洪峰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决定依职权调取张某和刘某在婚姻登记处归档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成为案件的突破口——协议中明确记载,夫妻共同债务欠吴先生25000元,由刘某负担。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即离婚后刘某曾通过微信向吴先生还款1000元,这就意味着,双方认可的欠款本金确实是24000元,与吴先生主张的数额完全一致。因此,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的记载,相当于对该欠款数额的自认。至于二被告声称的10000元现金还款,由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吴先生也明确否认,法院最终没有采信。
同时,涉案借款发生在张某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庭审中承认借款用于交房租和偿还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离婚协议里的债务分配条款,非吴先生明确表示放弃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因此只对张某和刘某二人有效,对吴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津南区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本金240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自动免除,《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既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遏制了通过离婚规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建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留存完整的借款凭证;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记者 常健
漫画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