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各法院持续优化法治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日前,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及辖区法院强化专业审判、优化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助力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成效,同时发布典型案例。
物业需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原告刘某为天津市某小区房屋的产权人,北京某万物业服务公司天津分公司是其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服务类型为酒店型公寓、商业。刘某欲在其小区地库车位旁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地库不具备安装条件,属于规划设计缺陷,因而物业公司免责。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配合其在车位旁安装充电桩。
二中院生效裁判明确,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配合。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用电安全隐患等事由,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现实危险,亦不构成对其在现阶段不予以配合及协助的有效抗辩。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协助配合刘某在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再现美术作品核心特征属侵权
北京泡泡某特文化创意公司(以下简称泡泡某特公司)系“MOLLY-果冻”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王某在广东某居网络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居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发布了多款与其作品高度相似的3D模型,供用户付费下载。泡泡某特公司认为王某及某居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王某辩称其上传行为属“二次创作”,某居公司则主张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河西法院审理认定,泡泡某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经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进行侵权比对,被诉3D模型虽在载体和局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完整再现了原作品角色形象、造型设计等核心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某居公司通过用户协议取得上传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并直接从用户付费下载中分成获利,已超出中立技术服务范围,应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此外,平台对标题中含“泡泡某特”等明显权利标识的内容未尽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