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公告,就新修订的《天津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基金筹集以及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等。
医疗救助是三重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困难群体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的重要制度安排,承担着托底保障功能。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呈现以下新变化:
一、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将孤儿纳入医疗救助对象保障范围。《办法》中明确,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以及符合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完善待遇保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在分类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等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同步资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群。
三、明确救助基金筹集以及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明确资金筹资责任主体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收支缺口,通过调整年度筹资标准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明确救助支付政策与居民医保保持一致,实现政策统一,引导参保人员在同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中优先选择使用可以替代且更为质优价好的医药服务。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单独管理,在医疗保障定点机构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定点实行“一站式”结算,非救助定点医院实行垫付报销。
《办法》明确,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施行,有效期5年。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6日18:00前,市民可登录天津市医保局网站了解更多详情。记者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