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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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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便捷”背后的风险买单?

日期: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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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眼下,电动自行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工具,一些看似普通的电动车,实际已属于“机动车”范畴。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涉及责任划分,更关乎生命安危。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例,我们来看看超标车背后的安全隐患。

  一场事故揭开“超标车”面纱

  2019年,李某从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标注为“电动自行车”的某A品牌车辆,合格证上盖有生产商的检验章。2025年1月,李某驾驶该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然而,李某所骑的“电动车”经鉴定,被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因李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存在超速等行为,被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后续赔偿中需自行承担约20万元损失。李某之女认为,车辆超标属于产品质量缺陷,于是将生产商某A智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上交锋:谁才是“生产者”?

  被告某A智能公司辩称,自己仅是商标授权方,实际生产商为无锡某B科技公司,且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销售商也已注销。此外,合格证上的公章系未经授权使用,公司不认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指出李某自身违反交规,应减轻其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A智能公司曾授权无锡某B公司使用其商标。涉事车辆无脚踏装置,尺寸、车速均超出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销售商已注销,生产商已破产,但商标授权商在产品上使用自身名称、商标,法律上视为生产者。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标识即责任,商标授权商也是“生产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操作难度、危险系数等方面对于驾驶人均有不同程度的要求。消费者购买车辆时并不知情,生产方与销售方也未明确告知风险,此类车辆应认定为存在缺陷。商标授权商若允许其名称、商标用于产品,即承担生产者法律责任。

  国标是红线,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自2025年9月1日起,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正式实施。新规明确:电动自行车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并对整车重量、电池质量等作出严格限制。强制性标准不是可选项,而是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的技术底线。

  监管须到位,选择要清醒。消费者出于对品牌的信任购买产品,不应因监管缺失而承担风险。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全面停售。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请务必认清CCC认证标志和产品合格证,拒绝超标车。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郭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