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则案例中,买方孙某和卖方李某因网络交易产生纠纷。于是,孙某在多个网络平台上传交易过程截图并搭配对李某的贬低性言论。李某为进行“反击”,在孙某的网络账号中下载孙某的生活照片,后进行丑化“P图”,并搭配对孙某的贬低性配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孙某遂将李某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李某提出反诉,双方相互主张对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矛盾因网络交易产生,本可通过双方协商、交易平台介入、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但双方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却在网络平台上互相进行言论攻击,甚至升级为人身攻击。双方虽均提出己方行为仅针对对方网络账户,而非针对对方当事人,然而,网络账户除具有财产属性外,亦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双方发布的针对对方账号的贬低性言论具有明确指向性,已经包含对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
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孙某和李某均认识到自身行为有失,并对对方行为表示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分别删除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涉及对方的图片和文字,并支付赔偿金。目前双方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人格权益,避免网络平台沦为相互攻击的“战场”。在网络上遇到其他用户发布对自己的侵权内容时,可要求网络平台披露侵权账号绑定的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正当途径维权。也可向网络平台发出通知,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平台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在有条件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同类侵权内容再次发布。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