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的部分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可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区域
1.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2.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3.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4.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区域
1.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2.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3.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4.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应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在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系统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视频图像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30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系统管理单位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并采取下列措施:
1.建立健全系统监看、重要岗位人员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及视频图像信息的内部查阅、处理、外部调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2.定期维护设备设施,及时处置系统故障;
3.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滥用、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
4.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