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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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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需开“精神证明”? 公民权利不该如此自证

日期: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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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四川广元一名叫“丽春”的女子,多年来一直想更改自己的名字。只因与《鹿鼎记》中的“丽春院”撞名,她从小学起就被同学喊作“丽春院姑娘”,这个名字成了她的心病。

  她前前后后跑了四趟派出所,两次正式提交申请,却均被以“名字无歧义、理由不充分”驳回。“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一句反问,道尽郁闷。

  更让人困惑的是对比。有人翻出旧闻:湖南一名男子曾成功改名为“朱雀玄武”,甚至尝试改为更长的“朱雀玄武敕令”。虽后来因频繁改名被拒绝,但至少曾如愿以偿。为何一个因名字承受长期心理压力的人改不了名,一个追求个性的人反而能顺利通过?

  这场改名风波,表面上是名字好不好听的问题,背后却是法律与执行之间的落差。《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变更姓名,但到了地方上,各类“工作规程”却设下重重关卡。例如,四川省的规定就写明“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并只列出几种例外情形。结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变成需要特批的“例外”。

  事情引发关注后,当地提出一个解决方案:让她去医院开具《精神伤害证明》,证明这个名字确实伤害了她。要求看似合理,实则荒诞——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何要先证明自己“得病”?这无异于二次伤害。

  难道非要被逼出病来,才有资格改名字?这种“自证伤害”的逻辑,暴露了部分管理部门僵化的思维:只看重规定条款,却忽略了规定本该服务的人。

  转机终于出现。在媒体追问下,四川省公安厅承认现行规定与《民法典》存在冲突,并表示新规正在修订中,预计明年出台。这对无数想改名的“丽春”们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不过,对于改名与否还是要三思而后行。一个人的名字往往寄托着长辈的情感和期望,承载着家庭记忆与情感联结。在决定改名之前,理解其背后的含义,也是对自我来源的一次审视。更何况,改名远不止改个户籍信息那么简单,它意味着一连串繁琐的后续:身份证、银行卡、学历证书、社保账户……几乎所有重要证件都需更新,耗时又费力。

  名字,是自我的标签,也是社会管理的一环。如何在尊重个人意愿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平衡,不仅需要制度的松绑,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冷静的权衡与理性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