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生效,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合计78.35万元。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因增持承诺
购买股票亏损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延期。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违反新证券法
相关规定
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刘博曾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袁某、罗某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蔡联钦表示,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
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向承诺“空头支票”
亮红牌
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强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但这种“承诺时高调,违约时装聋”的“忽悠式”增持行为依然时有发生。过往,对这些“忽悠式”行为的处罚往往只是一封警示函,责令整改或公开谴责等,正是这种过小的违规违法成本让一些人铤而走险。
此案的宣判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标志,为“忽悠式”增持、回购等提供了可操作的追责范本。作为市场参与方,上市公司和董监高都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公开承诺。
当每一份承诺都被敬畏,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加速形成,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真正提升,优质的上市公司才能获得与其相匹配的市场认可。
(摘自《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