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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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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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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市住建委会同相关单位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三种在保障范围内的人群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现公开征求意见。

  保障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

  3.公有住房承租人为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租金核减标准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列支并给予补贴。

  各区住建委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及时、准确掌握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家庭有关情况,对于不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待遇、伤残人员及优抚待遇的,区住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产房屋管理单位进行核实,并暂停租金核减。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办理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核实结果告知区住建委。

  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4日至9月12日。

  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