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用工保障再升级
日期: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为无效”。该规定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内容并未创设新的法律义务,而是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既有规定的重申与强化,但其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仍十分显著。
此前,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员工签订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以现金方式补贴替代社保缴纳。在早期执法宽松的背景下,这类操作有一定生存空间。如今,最高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彻底否定此类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劳动者“书面同意”,企业仍须承担全部违法后果。这不仅堵住了企业逃避社保责任的漏洞,更体现出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社会保险是法定的风险保障机制,其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功能,远非现金所能替代。它不是可协商的福利,而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该规定在短期内确实会推高企业用工成本,对中小微企业及劳动密集型行业带来压力。一些企业主表示担忧,甚至可能采取裁员或扩大灵活用工来应对。但从长远看,统一强制参保有助于终结“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让合规企业拥有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社保基金的充实也能增强全社会抗风险能力,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压力。
目前,舆论关注的核心在于政策如何精准落地。比如,部分低收入劳动者更看重当期工资收入,能否制定差异化的缴费方案?小微企业在转型过程中能否获得阶段性补贴或费率优惠?政策执行应避免“一刀切”,需倾听市场真实声音,保障经济活力不受挫伤。此外,还应简化社保转移接续流程,提高参保便捷性。
这场变革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推动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往很多人因信息不对称或议价能力弱,被迫接受“弃社保换现金”。虽然表面到手收入增加,但失去的是未来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坚实保障——眼前多拿几百元,未来可能损失数万元。如今,司法明确为企业划出底线,劳动者也应勇敢对违法协议说“不”。监管部门亟须加强普法,让“社保是权利而不是选择”成为共识。
最高法这一解释绝非简单的旧规重申,而是以司法力量夯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它标志着中国劳动权益保护正从“广覆盖”迈向“实保障”。未来,有必要通过精准施策与动态调整,在保护劳动者与减轻企业负担之间寻求平衡,使社保制度真正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