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欠条没写啥时候还钱,我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在追讨欠款时,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欠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一旦没写清还款期限,该从哪天起算诉讼时效?会不会因为“过期”而要不回来钱?让咱们从宝坻法院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寻找答案吧。
2015年10月9日,A公司代B公司支付围墙建造款80000元,B公司向其出具欠条,但一直未支付欠款。后A公司诉至宝坻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围墙建造款80000元。B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B公司抗辩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成立?A、B公司之间先前并无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更无债务还款时间的约定。本案中,B公司出具案涉欠条,并非先前合同金钱债务的结算确认,而系双方订立债务合同,由B公司首次作出偿债意思表示,但并未明确案涉围墙建造款给付期限。
据此,案涉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A公司主张因被审计才提起诉讼,之前未向B公司主张案涉债务,B公司抗辩时亦称未向其索要过该债务。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案涉围墙建造款债务应自起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A公司主张案涉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应予支持;法院对B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当欠条双方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时,欠条作为反映基础合同关系产生的金钱债务是否履行的结算证明,用于确认与证明未付金钱债务的存在,此类欠条的使用方式即为结算型。确认金钱债务的应付款时间,应当以基础合同关系约定付款时间为依据;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届满后主张债权。
诉讼时效为法律保护时效,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债权权利,致使其债权请求权超过法定保护期间而不再受法律保护、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状态。在考虑结算型欠条诉讼时效问题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约定债务履行期;二是债务履行期在欠条出具之日是否已届满。若是已约定债务履行期且债务履行期已在欠条出具之前届满的情况下,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观点,诉讼时效从欠条持有者收到欠条之日起中断计算;若是已约定债务履行期,但债务履行期在欠条出具之时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由于该履行期未届满,此时出具的欠条,仅是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确认和证明,不表明债务已届履行期限,故其诉讼时效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若未约定债务履行期,依据诉讼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