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借厕猝死”索赔
保护善意,拒绝“谁惨谁有理”
日期:09-05
2024年8月,70岁的黄某在广东佛山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时突发猝死。事后,其家属向该中心索赔21万余元。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商家出借厕所属“好意施惠”,且在事发后已履行拨打120、尝试破门等合理救助义务,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明确秉持“谁错谁担责”的法治原则,拒绝“谁惨谁有理”的和稀泥逻辑,为善意行为撑腰。该判决获得舆论广泛支持。
“好意施惠”指行为人出于善意、并无设定法律义务之意而实施的惠及他人的行为,常见如无偿搭车、顺路指路、临时帮忙等。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宽容态度,除非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裁判理念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例如,2023年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邻居好意允许他人捡拾自家木材,却因墙体倒塌致人受伤。法院虽认定施惠人作为场地管理者应负部分责任,但仍因其“好意施惠”性质减轻赔偿。该案与佛山判决共同体现出司法鼓励善行、依据过错界定责任的基本立场。不以结果倒推责任,不搞无原则调和。
这类案件之所以引发共鸣,是因为它们回应了公众长期存在的担忧:如果善意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纠纷甚至赔偿,还有人愿意伸出援手吗?如果这次判赔,以后谁还敢让陌生人进店借厕所?司法保护善意,实际是保护每一个普通人求助的门不被堵上。
法律不仅是裁判规则,更是社会风尚的引领者。法院对“好意施惠”的认定,精准诠释了《民法典》鼓励互助友善的立法精神,明确传递出“法律站在善意一方”的信号。对于无偿、利他的帮助行为,司法应当保持谦抑与宽容,不应苛求施惠人承担过重的注意义务。
当然,帮助他人也需量力而行。在施以援手时,应评估自身能力与现场风险,避免盲目行动。如可能存在危险,最好事先说明。无论对自己还是他人,安全都应放在第一位。必要时,注意保留现场情况、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中厘清责任,让善意行得更稳、更有底气。
佛山这一案例,与天津等其他地方法院的类似判决,共同构建了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它们以公正裁判守护了社会中珍贵的信任与温暖。让善行不必畏惧风险,让善意可以自由流动。只有法律坚定保护善行、社会共建支持体系,友善才能真正成为普遍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