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悲剧引发热议——2024年底,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后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物业公司,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张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院。
经市中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摘自《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