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即将到期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调整了公租房申请收入准入标准,并明确申请家庭轮候期不超过5年,轮候期内连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市人民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存量房源,原则上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之间统筹调配使用。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配租使用,也可与其他区调剂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后,可以按照规定统筹用作其他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轮候期内连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本市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继续按照原承租条件、配租标准、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执行。未配租或已腾退的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面向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 李文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1 具有本市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
2 具有本市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4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核查收入、财产情况。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5年8月29日
意见反馈
szjwzfbzc@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