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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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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

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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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规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需经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运营机构应当依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投资者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运营机构应当每日监测投资者资金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天津证监局报告。

  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建立涵盖企业多维度信息的企业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企业相关信息应当根据企业授权或者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或使用,且信息及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区块链存证。

  运营机构可根据企业不同成长发展阶段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层管理与服务,制定分层配套制度,明确分层标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

  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型和自身意愿为企业提供挂牌、展示、纯托管等不同类别的服务,运营机构应当严格区分服务类型,并向企业明示各类型服务的不同条件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不得误导企业挂牌。

  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