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狂砸50万元给女友,以此来维系“爱情”,不想二人最终还是分手。恼怒下,男子向前女友索要恋爱期间所有转汇的钱款,但是前女友迟迟未返还。为此,二人闹上法庭。近日,本市津南法院审理了此案。
多次转账消费共计50万元
分手后要索回说是借款
男子赵某与钱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仍在校就读的钱某多次收到赵某以维系感情为名发送的红包、转账及消费支出。2022年11月底,双方因感情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二人达成和解,随即分手。
分手后不久,赵某于同年12月初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钱某涉嫌诈骗。然而,2023年1月赵某在派出所做笔录时,突然改口,声称转给钱某的所有款项均为借款,并据此撤销刑事控告。当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钱某同意一次性归还赵某借款50万元整,赵某对钱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作撤案处理,不再追究钱某的刑事责任。此后,公安机关经审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申请复议。
然而,钱某后续仅按协议偿还了赵某1万余元,远未达到50万元的约定金额。因多次催要未果,赵某最终将钱某诉至津南法院,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剩余还款义务。
三大争议焦点
法官逐一释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田洪峰精准梳理出三大核心争议焦点:赵某与钱某所签《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双方恋爱期间红包转账等款项的性质认定,具体金额的核算。那么,承办田法官是怎么解决的呢?
针对《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田法官经深入审查后作出关键认定,该协议第二条明确钱某需归还赵某50万元借款,第四条则约定赵某基于谅解将请求公安机关撤案并不再追究钱某刑责。结合协议签署当日赵某即作出撤销刑事控告笔录、钱某后续部分还款并表达调解意愿等事实,法院认为该协议是以钱某认错赔偿来换取赵某谅解撤案。
然而,公诉案件的和解,必须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双方无权将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和解条件,更不得以撤销刑事控告作为和解协议的核心内容。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类型有严格限定,本案协议涉及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定适用范围。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这份《和解协议书》实质是以干预公诉程序(即要求撤案)为主要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钱某基于该和解协议转账给赵某的1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赵某实际经济损失的认定现已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尽管《和解协议书》因无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其内容反映了双方对恋爱期间赵某50万元经济损失的共同确认。为核实这一金额的真实性,田法官调取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流水等全部资金往来记录。经逐一比对,最终确认赵某的实际经济损失与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基本一致。
最终,法院基于正确的恋爱观与消费观,对双方过错责任作出认定:男方赵某在恋爱中过度强调金钱的作用,将经济付出视为维系关系的核心,使感情关系更像一种“契约合作”,而非纯粹的情感联结。女方钱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在金钱诱惑下未能理性消费,形成超出其经济能力的奢侈品消费习惯。此二人的行为,均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对恋爱期间的经济损失负有同等过错责任。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最终判令双方对50万元的经济损失各承担50%责任。鉴于钱某已支付1万余元,经折抵后,钱某应向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对于赵某超出该金额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表示:恋爱中的金钱往来,无论是借贷还是赠与,务必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条等凭证。法庭之上,“我以为”难以对抗“证据簿”。若纠纷涉嫌诈骗,任何和解协议严禁捆绑“放弃刑事控告”条款。恋爱需清醒,维权须合规,莫让“爱情”沦为“情债”。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黄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