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津南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24年,津南法院共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1013件,其中刑事案件68件,民事案件930件,行政案件15件。经统计分析,涉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存在被害人受到心理创伤、性侵类犯罪占比较高,以互联网为犯罪媒介实施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的特点;涉妇女儿童民事案件则呈现出离婚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调撤率较高的特点;涉妇女儿童权益行政案件呈现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整体趋于下降、以判决方式结案占比较大的特点。同时,还发布《津南法院涉妇女儿童权益司法审判白皮书(2024)》及典型案例。
  多方联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021年居住在四川的刘小某邮寄诉讼材料,向户籍地在本市津南区的父亲刘某提起抚养费诉讼。经津南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刘小某抚养费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每月主动支付抚养费。2023年1月,刘小某罹患病毒性脑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生命垂危之际,其母高某联系法院请求刘某增加支付医疗费用。此时,刘小某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显然无法立即解决就医问题,经承办法官与刘某多次沟通,刘某额外支付医疗费5000元。2024年3月,母亲高某再次联系承办法官,称已带孩子来到天津,准备向刘某再次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对方支付上次抚养费判决后至今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法院主动联系区司法局为该母子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确定律师次日能来法院立案后,立即联系立案庭为刘某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即完成立案。因刘小某母亲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建议此种情况可申请缓缴诉讼费,因刘小某病情急需就医费用,建议可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同时联系区民政局是否有异地困境儿童的救助政策。立案当日,承办法官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次日执行局即冻结刘某存款15000余元。与此同时,母亲高某向法官提出,刘小某精神心理存在严重问题,思想偏激,常逼迫高某拿出钱款购买高价消费品,不给买甚至会殴打高某,刘小某甚至有自杀倾向,请求给予心理辅导,法院及时对接区妇联安排心理咨询师在亲情关护室对刘小某进行免费心理疏导。同时,联合家事调解员与刘某进行调解,双方虽就医疗费用给付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刘某已同意先带刘小某前往本地知名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最终,刘小某在立案两周后收到了增加给付抚养费40000余元的判决书,先予执行款项也汇入刘小某账户,刘小某及时住院接受治疗。判决生效后,刘小某申请执行,经执行局联系刘某现任妻子,讲明利害,刘某妻子主动拿出剩余款项,刘小某后续治疗费用得以保障。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对施暴人进行惩戒
  申请人白某(女)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杨某多疑、猜忌导致二人经常发生言语冲突,此后因矛盾升级,杨某对白某实施家庭暴力,如谩骂、恐吓、殴打以及威胁白某的近亲属。白某曾多次报警,但杨某仍然对白某及其家人进行跟踪尾随、言语侮辱、暴力威胁,使得白某及其家人长期生活在恐惧中,故白某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津南区妇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津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家庭矛盾,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对白某的言语充满辱骂贬损之词,甚至威胁白某的生命安全。虽然经公安部门调解,杨某曾承诺不再辱骂或者殴打白某,但并未遵守承诺,故法院结合白某提交的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杨某的自认,认定杨某存在对白某及其近亲属殴打、辱骂、威胁、跟踪等行为。考虑到白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保护令发出一段时间后,承办法官进行回访时了解到,杨某仍存在言语辱骂、跟踪白某女儿(系其与前夫所生)及殴打白某的情况,也因此报过警。承办法官立即对杨某进行了依法训诫和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在接受训诫后,杨某表示双方已经在离婚诉讼阶段,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之后对白某的回访中得知,经过法院训诫后,杨某未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诈骗未成年人财物可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与代某某在某网络游戏中锁定被害人郭某某(未成年人),并通过某App添加郭某某为好友。为骗取郭某某钱款,代某某以送游戏皮肤、装备的名义,哄骗郭某某使用其姥爷王某某的手机操作,通过提供手机验证码、刷脸验证等方式,将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绑定为王某某支付宝账户的亲情号,并分多次转走王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7237.78元。后代某某、李某将骗得钱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已退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人民币7300元并取得谅解。
  津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寻找未成年被害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黄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