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不是“羊毛” 别乱薅
日期:06-29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充分保障了网购“反悔权”,然而,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却成了部分买家的“免费体验卡”……“您好,您购买的衣服吊牌剪掉了,已经试穿过了,且衣服弄脏了,不能7天无理由退换货了。”“我不管,反正衣服给你寄回去了,把钱退给我。”在激烈的交锋中买家小刘和商家究竟谁能如愿呢?
近日,小刘为假期旅游网购了一件心仪的衣服,并穿着这件衣服度过了愉快的假期。假期结束后,小刘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限内联系商家进行退货。商家起初同意,但在收到小刘退回来的衣服时却发现其商品吊牌已剪、满是汗味并有几处明显的脏污,完全影响了二次销售,遂拒绝同意小刘的退款申请。
小刘却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七天的期限内退货,商家应当无理由退款,双方争执不下。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红桥区人民法院法官释法指出,虽小刘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但因其个人行为影响了商品二次销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七天无理由”中的“无理由”不等同于“无限制”或“无条件”。同时法官强调,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均应当诚信为本,不能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恶意“薅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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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