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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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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 规定几种情形

日期: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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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介绍,这次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公民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的措施。有人把它称为“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

  近些年来,一些治安案件中的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大家对于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增加“有权采取防卫措施”的呼声越来越高。

  从实践情况来看,的确有一些案件处理得不那么合理。比如说,只要双方都动手,就都进行处罚。“和稀泥”式的执法引起了公民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处理效果也不太好,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这次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受处罚。

  但是也有限度。如果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还是要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应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样规定之后,比较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公正处理案件。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规定包含了几种情形:

  明确合法性: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界定防卫限度: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免除法律责任:对于符合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明确举证责任: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

  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