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案件,老人为要回给外孙女垫付的医药费,把孩子父母告上法院,这是怎么回事?
韩先生和李女士育有一个女儿未未,患有先天性疾病。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母亲一直协助照看未未,并多次为其支出医疗、日常生活等费用。2023年,韩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韩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双方离婚后,韩先生既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也不过问未未的身体情况。2024年5月,李母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和李女士返还其婚姻存续期间垫付的医疗费47209元。
法院认为,韩先生、李女士系未未的父母,两人均不存在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对未未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理应负担医疗费。李母作为未未的外祖母,已经付出了身体与精神上的辛劳,其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韩先生和李女士各返还李母医疗费23604.5元。
(摘自《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