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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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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隐私困境 不能让医生“背锅”

日期: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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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1版:一周评谈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位湖北妇产科医生近期在网上讲述了两起真实案例。一位女性婚检查出艾滋病,医生按规定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通知了女方。女方要求别告知其对象,结果后来男方感染并状告医生,医生被停职。另一起案例类似,医生主动告知了女方对象,双方因此未结婚,但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辞职。两起案例照出婚检制度里隐私权与健康权的死结:医生“说与不说都担责”。

  无论是《民法典》《医师法》还是《传染病防治法》,都高度重视患者隐私权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更是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等信息。而另一方面,《民法典》虽然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但这属于“事后救济”,且将告知义务和事后维权路径主要交给了患者本人。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否则违法。但关键在于,法律并未赋予婚检机构或医生“代为告知”的职责。在婚检阶段,男女双方在法理上还只是“陌生人”。如果医疗机构擅自向对方披露信息,无异于向路人泄密,很可能触碰《个人信息保护法》红线。

  隐私固然重要,但当其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甚至生命时,基于公共利益,理应有所权衡。为解决冲突,国内一些地方已有探索。例如,云南、广西规定,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疾控中心可在1个月内代为告知;浙江、陕西则限定只能由经培训的疾控或医务人员告知,普通医生无权处理。云南模式表明,将责任主体转移到专业公卫机构,是破解困局的有效途径。长远看,推动全国性法规修订才是根本。理想的法律设计,应在尊重感染者隐私的同时,切实保障伴侣的知情权与健康安全。

  而在法规完善前,也并非全然无解。关键在于厘清责任。一个可行的方案是推行“双签协议”:婚检前,双方共同签署协议,约定检出艾滋病、精神分裂症等特定疾病时互享结果,并规定若一方拒绝共享结果,则视为双方关系存在重大风险。领取报告时,也要求双方共同到场。不过,讽刺的是,现实中许多人对预警信号视而不见——对方刻意藏着掖着报告、拒绝共同领取,可不少人被情感蒙蔽,婚后问题暴露又迁怒医院和医生。正如网友所言:“婚检结果对方不让看还结什么婚?此时还不跑,能怪医生?”

  说到底,婚姻应始于坦诚,而非隐瞒或算计。理想情况下,双方应主动交换婚检报告。如果对方拒绝婚检或不愿交换报告,这本身就值得警惕和深思了。而医生,理应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职,他们不该、也无力背负解决婚检隐私困境的这口“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