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醉酒后意外死亡引发的案件中,宴请者因没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某日,王某邀约钱某某夫妇等人至家中聚餐,并提供了白酒。张某某询问钱某某是否饮酒,钱某某表示同意。聚餐结束回家后,钱某某出现吐血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钱某某家属认为,王某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要求其赔偿12万余元。
法院认为,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健康负责。王某在宴请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钱某某死亡与宴请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介绍,在此类案件中,认定组织者或者共饮者是否存在过错,应当考虑两方面:一是是否存在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情况,比如劝酒、强迫饮酒等行为;二是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比如在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不进行照顾、通知、护送等行为。
(摘自《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