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 征求意见中
日期:06-13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861元。
单位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6月11日至6月19日。
提交意见建议方式
请通过电子邮箱gjjzcfg@tj.gov.cn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