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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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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错人还能胜诉? 司法纠错不能止于道歉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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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评论员 宋学敏

  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村民胡某青瘫痪卧床15年,在今年初收到一纸传票——有人起诉他15年前借款2.6万元未还。荒诞的是,借条落款日期是2010年1月8日,而胡某青在当年1月4日因中风入院抢救,1月8日正躺在ICU昏迷。这样一份“时空错位”的欠条,竟被一审法院采信,判其败诉。近日,赣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院长向黄女士及其丈夫胡某青道歉,表示因该院的错误,对黄女士及其丈夫徒增诉讼之累。上犹县司法局将对原告朱某的代理律师进行司法惩戒。

  一名素未谋面的原告、一张漏洞百出的借条、一位躺在ICU里“被签名”的瘫痪病人,竟被法院判决“还债”。瘫痪村民胡某青的遭遇,揭开了一场令人瞠目的司法乌龙。直到舆论哗然,法院才承认错误:实际向朱某借钱者与胡某青同名,借款时他是交警部门的一名辅警,此后离职在外务工。

  事件始于原告朱某委托律师追债。律师仅凭姓名、年龄和户籍地信息,从公安系统中调取身份,却未核实职业差异——真正的借款人是一名交通辅警,而被告胡某青是农民;更未让原告辨认照片,导致“同名误告”。更令人费解的是,被告提交了住院记录、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显示借条签署时胡某青正在ICU抢救,但法官未要求原告当庭辨认被告身份,对证人称“借款人是交通辅警”的证词与被告农民身份的矛盾也视而不见,草率判决债务成立。

  律师调查本应是防止错误的第一道关卡,却因敷衍了事沦为“走过场”;法官对明显反常识的证据矛盾无动于衷,暴露出机械司法的痼疾。而胡某青因瘫痪无力自证,法院又以“无法笔迹鉴定”为由加重其举证责任,凸显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困境。

  尽管赣州中院迅速纠错、追责并道歉,但伤害已难逆转。司法权威的根基在于细节:调取户籍时多看一眼照片,审查证据时多问一句矛盾,判决落笔前多查一次事实。然而,当律师可以“找错人”、法官能够“闭眼判”,普通人该如何自证清白?黄女士为自证清白,奔波于医院、村委会和法院,垫付交通费,承受精神重压。一句道歉能否弥补伤害?司法纠错固然及时,但若没有国家赔偿和实质性追责,个案公正难抚公众焦虑。

  司法是维护公平的最后防线,容不得半点草率。此案中的“糊涂法官判糊涂案”,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权益,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司法不能仅满足于事后纠错,若总以“纠错”代替“防错”,司法的公信力终将在一次次乌龙中消磨殆尽。唯有将每一起案件都当作“别人的人生”来审慎对待,才能避免正义在程序漏洞中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