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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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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数字报-离婚前,先申报共同财产

日期: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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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市法院依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审理多起离婚案

离婚前,先申报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 李倩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面临危机,此时一旦夫妻一方动了“离婚”的念头,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就可能产生隐匿或转移财产的举动。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连日来,本市多家法院都签发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北辰区人民法院宜兴埠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任某诉称其与被告性格、观念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时间、要求、内容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宜兴埠法庭作为专门家事法庭,在大量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发现,一方当事人隐藏或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之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财产等情况不甚了解,极易导致双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将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最大限度查清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

  在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彭某以与被告杨某生活习惯和子女教育观念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为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承办法官立足案情,结合实际,向彭某和杨某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随同申报令一同发出的还有宝坻法院针对离婚诉讼案件制作的《离婚案件有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该告知书将最新的有关离婚案件的重点法条传达给双方当事人,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障双方诉讼权利。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但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可能不甚了解,法院的取证、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家庭财产很难实现公平分割。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法院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节约诉讼成本,促进诚信诉讼,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