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收到某信息科技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对方不仅能清楚地叫出其姓名,而且还问他是否有贷款需要。贾某从未向该公司留过个人信息,对方称是通过一家网络平台的推广链接得知,链接中需要输入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
其后,贾某举报了该信息科技公司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因认为该公司在未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贾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向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贝提示,近年来,不分时间、场合的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扰。《民法典》新增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电话号码属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需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他人同意,随意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摘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