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欣)2月1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针对辖区一高层建筑内业主违规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拒不改正的行为,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出《规定》正式实施后的首张罚单。
2月1日9时许,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高层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名业主将电动车电池自一楼门厅携带进入电梯轿厢。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改正,但当事人拒绝配合。《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该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此前已在各电梯厅处张贴相关提示,并多次现场劝阻。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自《天津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和平支队前移执法关口,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持续治理,推进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并为180余个自行车棚缴纳火灾责任险,有效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提升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