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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洛阳日报

洛阳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日期: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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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4版:国内国际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一:栾川县某萤石粉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2日,栾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栾川县某萤石粉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尾矿库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万元,并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次案件是典型的企业隐患治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力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暴露出部分工矿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淡薄、尾矿库重大风险管控松懈、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全员安全告知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工矿领域企业应深刻吸取本案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健全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二:洛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日,西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洛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申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核心警示在于无证人员缺少系统安全培训,不熟悉操作规程,极易发生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等伤亡事故;自身违章上岗发生事故,个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有权拒绝企业无证上岗的违章指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本案对涉事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警示相关企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法定硬性要求,使用无证人员上岗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经查处面临罚款、停产整改。贪图办证小钱,换来高额罚款、停工停产得不偿失;必须严格核查用工资质,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案例三:洛阳某机车工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0日,瀍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洛阳某机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和主要负责人王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核心警示在于部分工贸企业普遍认为承包、承租单位安全责任可通过协议转嫁,忽视自身法定的统一协调、管理及日常检查主体责任,极易遗留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对涉事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警示企业要坚决摒弃“重发包、轻管理”的侥幸心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与定期检查工作,杜绝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案例四:某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水溶性切削液/润滑油生产调和分装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已施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0日,孟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溶性切削液/润滑油生产调和分装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通过审查,生产车间二层平台已搭建,原料罐区六个原料储罐已安装。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件警示意义在于一方面清晰彰显安全生产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危化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破除企业 “先施工、后补手续” 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倒逼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认清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 法定底线,重视设计源头防火防爆、防泄漏等风险管控。同时为同类油品调和、化工分装企业敲响警钟,以一案警示一片,引导企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从项目源头规避火灾、化学品泄漏等重大安全风险,筑牢危化行业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