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日期:07-10
本报讯 (洛报融媒首席记者 魏巍 通讯员 赵亚虹)日前,我市发布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明确禁止使用区域范围、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相关管理举措等。此举旨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类型。
通告明确,以下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连霍高速公路(不含)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西、宁洛高速公路(西南环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东以北区域,孟津区S312线(不含)以南、定鼎大道(不含)以西、瀍源大道(含)以北区域、科兴路—会盟大道—龙马路(含)以东以南区域、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园区)北环路(含)以南、大庆路(含)以西、定鼎大道(含)以东、大河路(新S245)以北区域,偃师区槐新街道、伊洛街道、商城街道、首阳山街道、岳滩镇行政区域内以及伊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各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通告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机械。
需要注意的是,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同时,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