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洛阳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5日,洛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对洛阳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核心警示在于纠正企业对特种作业用工的认知偏差,不少企业将无证上岗视作“用工便利问题”,殊不知特种作业专业性、风险性极强,无证人员缺乏系统安全培训与实操能力,极易因违规操作、处置不当引发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等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本案对涉事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示各企业务必严守用工安全底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案例二:西工区某午托机构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防盗网均未拆除的重大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市教育局对西工区某午托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防盗网均未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九款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市教育局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清退培训费用,妥善疏散学生,对存在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隐患立刻限期整改,到期未能整改到位的,将联合职能部门予以关停。
案例警示: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供餐,同时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障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此类隐患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要压实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自查自纠,杜绝违规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将对重大隐患“零容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置直至关停。
案例三:偃师区某医院出租房屋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3日,偃师区卫生健康委督导检查人员在偃师区某医院检查中发现存在出租房屋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第六项第一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偃师区卫生健康委督导检查人员责令该医院限期整改。
案例警示:
医疗机构属于人员高度密集、火灾风险极高的特殊重点场所,出租区域多与院区主体相连,一旦租赁区域发生火灾,极易快速蔓延至全院区域,极易引发火灾、触电、建筑安全等事故,直接威胁就诊患者、陪护人员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案深刻警示各医疗卫生单位,房屋出租不等于安全免责,场地外包不等于责任外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所有对外出租、承包经营项目,必须做到合同安全条款全覆盖、安全管理协议应签尽签,清晰界定双方安全职责。